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征集时间:[ 2023-11-13 00:00 ] 至 [ 2023-12-13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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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目标和指标等相关要求,规范“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科学指导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制定了《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将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和需求,对于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将予以采纳。期待您的参与!

一、征集时间: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2月1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电子邮箱:947410961@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08817,0564-3908877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字样。

附件:1.《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1〕1号)、《安徽省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 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立足六安市乡村发展实际,以全域全要素引导管控为措施,指导和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组织开展《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25日,在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了《规程》内部意见征求会;听取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以及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2021年12月21日,在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召开了关于《规程》的评审会,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已经全部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1年11-12月将《规程》(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往各部门和各县区征求意见,共收集到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反馈修改意见约40条,对反馈意见均进行了相应修改;

2022年6月16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2〕2号),参照《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对《规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22年8月25日,在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了《规程》内部意见征求会;听取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以及部门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今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 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对村庄规划建设提出新的要求,2023年8月,《规程》按照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2023年9月13日再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的11条意见修改进一步完善成果。

三、主要内容

《规程》包括技术内容和附录两部分内容,技术部分共分为技术部分共分为5章: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本规程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工作流程。二是村庄分类规划指引,村庄分类按照先对行政村内所有居民点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综合统筹,最终确定行政村类型;将居民点分为提升型、稳定型、收缩型和撤并型;行政村分为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和其他类五种类型。三是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状调查和评估、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国土空间用地布局规划、国土空间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公共服务设施规则、公用设施、产业发展引导、农村住房引导、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人居环境整治和近期实施项目等内容。四是村庄设计,在综合考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的基础上,对提升型、稳定型等居民点规划重点区域,可按需编制村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特色风貌、村庄建设控制性管理、道路交通、公共空间和重要节点设计。五是村庄规划成果,包括报批备案版和村民公告版,技术审查报批成果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村民公告版包括“两图一表一则”,分别为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规划总平面图、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村庄规划管制规则。

附录部分包括名词解释、空间分区示意图、基础资料收集、驻村详细调查要点、国土空间用途分类、规划文本表格格式、规划图件制图要求、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和规划数据库汇交要求等。


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

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安徽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皖发202310号)、六安市委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部署加快建设具有皖西风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实施意见》(六安202311)等相关文件要求,立足六安市乡村发展实际,以全域全要素引导管控为措施,指导和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技术内容包括大部分:总则总体要求工作程序、村庄分类规划指引、特定片区规划指引)、村庄规划内容(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庄规划成果。

本《规程》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目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制定依据

1.4规划定位

1.5规划任务

1.6规划原则

1.7规划范围

1.8规划期限

第二章  工作程序

2.1前期准备

2.2规划方案编制

2.3规划成果审批

2.4规划实施

2.5规划动态调整

第三章  村庄分类及规划指引

3.1居民点分类规划指引

3.2行政村分类规划指引

3.3规划内容

第四章  特定片区规划指引

4.1北部沿淮河片区

4.2中部丘陵片区

4.3南部大别山北麓片区

第五章  村庄规划内容

5.1现状调查和评估

5.2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

5.3国土空间布局规划

5.4国土空间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5.5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5.6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5.7公共服务设施

5.8公用设施

5.9产业发展引导

5.10农村住房引导

5.11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5.12人居环境整治

5.13近期实施项目

第六章  村庄设计

6.1特色风貌

6.2村庄建设控制性管理

6.3道路交通

6.4公共空间

6.5重要节点

第七章  村庄规划成果

7.1成果形式

7.2报批备案版

7.3村民公告版

7.4村庄实用成果

7.5图则管控

附录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六安市空间分区示意图

附录C基础资料收集参考

附录D驻村详细调查要点

附录E村庄规划指标参考

附录F规划分区与规划用途分类对照表

附录G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参考格式

附录H规划内容参考框架

附录I规划文本表格

附录J村庄规划图纸参考样式

附录K规划图件制图要求

附录L村庄规划报批审查要点

附录M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

附录N规划数据库汇交要求

附录O数据库成果质量要求


  总体要求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落实安徽省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协同对接大别山革命老区发展,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安徽省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全市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六安市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需遵守本规程

1.3制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正);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

1.3.2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415日)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2022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5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1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5月);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24);

《安徽省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

1.3.3技术规程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9月)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试行)》(TD/T 1062-2021);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

其他相关规范、要求等

1.4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1.5规划任务

落实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根据村庄分类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明确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国土空间用地布局、国土空间用途分区及管制、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引导、农村住房引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近期实施项目等内容。

1.6规划原则

1.6.1多规合一,全域管控

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态富裕的总要求,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阶段性谋划。通盘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因地制宜、因村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空间和设施布局,对全域空间的所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分区分类管控,做到“先规划后建设”,逐步实现全域管控。

1.6.2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先维护粮食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空间,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河湖岸线管理与保护等管控要求树立存量规划理念,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优化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实现村庄整体减量化发展,逐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着重保护自然资源。

1.6.3按需编制,分类编制

根据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村庄建设等需要,顺应六安市城乡发展趋势,聚焦重点,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根据村庄的资源禀赋、发展诉求,坚持有序推进,按需编制。针对不同村庄类型,合理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因地制宜提出编制基本要求和差异化成果标准

1.6.4开门编制,以人为本

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主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鼓励引导规划、建筑、景观、市政等各类人才队伍驻村、驻镇进行服务,激励乡贤、能人参与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

1.6.5塑造特色,留住乡愁

深入挖掘并保护乡村自然山水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和彰显乡村特有的农业景观、建筑风貌、乡土文化。村庄规划建设要顺应新时代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和乡风文明建设的变化趋势,协调好与自然山水环境及原有村庄肌理的关系,体现文化特色、时代特征和地域特点。

1.7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采取多村联编、镇村合编等形式。

1.8规划期限

村庄规划期限应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至2035年。


第二章  工作程序

村庄规划一般依据前期准备、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成果审批、规划实施、规划动态调整的程序开展(具体见下图)。

 

村庄规划流程图

2.1前期准备

包括组织准备和技术准备。组织准备包括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明确村民参与机制;技术准备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和准备工作底图。

2.1.1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县(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明确部门和单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力量,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方案制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协调提供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咨询,开展规划审查、数据库汇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村庄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组织做好调查研究、规划方案编制、村民审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等工作。

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规划资质,参编人员应具备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地理信息、国土调查与监测和园林景观等编制村庄规划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

明确村民参与机制。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通过线上与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村委与村民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通过问卷、宣讲、讨论、培训等方式鼓励村民在村庄调研、方案编制、公示审批、规划实施等阶段全程参与规划编制。

2.1.2技术准备

收集基础资料。根据规划编制需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成果和文件资料,具体参考附录C

准备工作底图。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以规划编制时间节点最新要求为准)为基础,农村地籍调查、地理国情普查、实地调查或监测数据作为补充,形成村庄规划现状基数。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准,村域范围宜采用比例尺1:5000-1:2000地形图或数字正射影像图(因条件限制,可采用1:10000比例尺),规划重点区域宜采用比例尺为1:1000-1:500地形图。

2.2规划方案编制

2.2.1调查研究

村庄规划编制技术人员应驻村开展详细调查工作,充分掌握当地自然资源、地形地貌、交通区位、历史人文、村民诉求和意愿等资料。要综合应用各有关单位、行业已有工作基础,充分吸纳村民代表、本地乡贤能人等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全过程规划工作记录,驻村调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驻村详细调查具体参考附录D

2.2.2编制规划方案

根据调研结果和村庄类型,充分采纳村民、土地承包经营者、相关企业代表等提出的合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规划内容、编制深度和成果要求,科学编制规划方案。

2.3规划成果审批

2.3.1村民审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成果进行审议,并形成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2.3.2规划审查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审查要点参考附录L

2.3.3批前公示

规划成果通过审查后,在村内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0日,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成果包括二图一表一则,即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总平面图、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和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规则。

2.3.4成果报批

规划成果经公示后,由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已委托审批权的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上位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实施的情况下,各地因工作需要先行批复实施村庄规划的,必需将相关规划成果与上位规划进行充分衔接。上报成果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数据库须通过安徽省村庄规划质检软件质量检查。

2.3.5批后公告

组织编制单位收到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告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总平面图、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规则、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等。

2.3.6数据库汇交

村庄规划(含修改、新编的规划成果)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复以及规划成果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村庄规划(含修改、新编的规划成果)批准之日起15内,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逐级汇交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

2.4规划实施

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庄规划。

2.5规划动态调整

2.5.1调整原则

村庄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各类空间控制线和分区管制等要求和必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村庄规划可选内容。或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各类空间控制线和分区管制等要求下对村庄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适用于村庄规划动态调整。

2.5.2调整内容

规划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不突破原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新增重点区域规划方案及机动指标落地,用途留白的边界与落位调整等。

2.5.3规划动态调整程序

村庄规划方案确需进行动态调整的,应由村庄组织编制单位首先征求村集体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规划调整草案后,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规划动态调整工作。

针对用途留白用地的用途及落位调整,必须符合规划相关管控条件,由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调整。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规划“留白”用地的用途、点位等调整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

调整成果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在村内和乡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由组织编制单位将规划动态调整结果上报上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数据库进行更新。

2.5.4规划评估

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相应调整,并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5.5规划修改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上位规划发生变更、有重大环境事件变化(如区划调整、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发生变动等)等情况时,应由村庄组织编制单位对规划修改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向原村庄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要求开展规划修改。村庄规划经修改完善后,需按程序报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修改后的规划成果要及时依照相关要求按时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并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村庄分类规划指引

村庄分类按照先对行政村内所有居民点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综合统筹,最终确定行政村类型的方式进行。村庄分类具有动态性和长期性,应依据村庄发展的条件变化,及时对村庄的类型进行动态调整。

3.1居民点分类规划指引

县域层面以已编制的村庄布局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已有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等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县域村庄布局。在对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发展水平、空心化程度等要素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将居民点分为提升型、稳定型、收缩型和撤并型。

3.1.1提升型

提升型是指具有一定基础,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建设和人口相对集中安置的居民点。在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基础上,注重生活、产业空间保障,保护乡村风貌,提升对周边村庄的带动能力和服务水平。

3.1.2稳定型

稳定型是指规划期内用地基本稳定、搬迁或建设需求较少、一时难以明确发展方向的居民点,以及因历史文化保护、传统村落、生态环境等需要保护的居民点。应注重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强化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塑造乡村特色风貌等。

3.1.3收缩型

收缩型是指逐步萎缩,但短时间内仍将存续的居民点。应根据村庄实际需要,在维持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注重完善必要的设施,统筹安排危房改造、闲置和废弃宅基地整理、基本人居环境整治等,原则上限制新建扩建行为。因重大工程、地质灾害、土地整治等多种原因需要安置建设的,可优先引导向提升型居民点或城镇周边集中。

3.1.4撤并型

撤并型是指因进行整体搬迁而需要撤并的居民点。居民点搬迁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上楼。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居民点搬迁、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及行蓄洪区、大型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高压线路安全距离内等因安全保护需要搬迁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需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的居民点搬迁,需提供利益相关村民同意意见的材料。

3.2行政村分类规划指引

按照发展趋势,行政村分为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和其他类五种类型。若行政村符合多种分类导向时,应根据其主导功能确定村庄类型。

3.2.1特色保护类

1.范围特征

特色保护类村庄是指具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主要涵盖:

1)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千年古村落等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2)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但历史建筑遗产、文物古迹、乡土建筑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的村庄;

3)区域重点打造旅游景区或周边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4)具备优质的景观要素、人文及自然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2.规划指引

重点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突出特色空间的品质设计。规划以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要素保护与发展为重点,制定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目标策略,提出村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要求、生态化建设策略、特色产业发展引导、景观风貌管控引导等,严控建设增量。重点统筹划定保护区内村民异地搬迁安置区域,妥善解决古村落居民住房建设和古村落保护之间的矛盾,保障村民合理住房需求;应科学测算旅游、公服和基础设施配套规模,并合理安排其用地布局。

3.2.2城郊融合类

1.范围特征

城郊融合类村庄是指城市近郊区、县城城关镇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村庄。主要涵盖:城市(镇)近郊区(不含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受城市(镇)地区较大辐射带动,承接城市(镇)外溢功能的村庄。

2.规划指引

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分析与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的地理关系和发展关联度,鼓励纳入城镇统筹编制详细规划,重点考虑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村庄应以人居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为重点在形态上保留乡村风貌,在治理上体现城镇水平,逐步强化服务城镇发展、承接城镇的外溢功能,借助城镇优势,增强发展动力。

3.2.3集聚提升类

1.范围特征

集聚提升类村庄是指现有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和其他仍将存续的一般村庄。主要涵盖:

1)区位条件相对较好、人口相对集中、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村庄;

2)农业、工贸、休闲服务等产业突出,资源条件相对优越、已有一定发展基础的村庄;

3)对周边一定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起辐射作用、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村庄。

2.规划指引

应重点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推进改造提升激活产业、优化环境、提振人气、增添活力保护乡村风貌等方面工作。村庄应以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为重点。对于以村庄环境整治提升、渐进微循环改造方式为主的村庄,村庄规划可结合宅基地整理、集体产业用地集约腾退升级,实现村庄的环境品质提升、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挥自身优势,强化主导产业支撑,支持各类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应体现集中居住导向,鼓励居民点集中建设,预留好村庄发展空间,鼓励周边条件落后、公用设施较差的零散居民点向该类村庄集聚。

3.2.4搬迁撤并类

1.范围特征

搬迁撤并类村庄是指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此类村庄认定标准应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219号),如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2.编制指引

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用途管控规则,统筹谋划布局搬迁村民安置用地等。搬迁撤并类村庄要突出建设用地减量原则,统筹解决村民生计、生态保护等问题,着重解决好村庄近远期衔接的问题。规划村庄危房修缮、旧村复垦、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搬迁安置、防灾减灾等内容为重点,减少低效和闲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增减挂钩、低效集体产业用地腾退整理或复垦利用等项目。

3.2.5其他类

除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四种类型外,发展方向和前景暂时难以判断的村庄,可列为其他类。

其他类村庄可按需开展村庄规划编制,规划应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引导村庄建设用地集聚,重点保障村民建房需求,统筹考虑村庄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建设、提升村庄人居环境等建设需要。

3.3规划内容

村庄规划内容分为基本内容与可选内容,详见表1

根据村庄实际建设发展需要,可丰富规划内容,增加和深化村庄设计、美丽乡村建设、环境整治、绿化景观等方面,强化对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行动的引导。

若干个行政村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应在满足本规程要求的规划内容基础上,突出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产业共兴,发挥资源叠加效应,解决空心村资源闲置、用地布局零碎等问题,实现资源高效配置、空间高效融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将合编村庄的目标指标等规划内容细化至单个行政村。

 

 

1 差异规划内容一览表

序号

规划内容

村庄类型

集聚提升类

城郊融合类

特色保护类

其他类

搬迁撤并类

1

村庄规划发展定位与目标

˜

˜

˜

˜

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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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村庄居民点布局

˜

˜

˜

4

国土空间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

˜

˜

˜

5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

˜

˜

˜

6

历史文化与保护传承

˜

7

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

˜

˜

˜

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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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

产业发展引导

˜

˜

˜

9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

˜

˜

10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

˜

˜

˜

11

农村住房

宅基地布局

˜

˜

˜

˜

住房设计

˜

˜

˜

12

图则管控

村庄单元图则

˜

˜

˜

˜

重点区域图则

˜

˜

˜

˜

增补图则

˜

˜

˜

˜

13

村庄设计

特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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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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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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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共空间

˜

˜

˜

重要节点

˜

˜

˜

14

近期实施项目

˜

˜

˜

˜

注:˜为基本内容,为可选内容。有条件的村庄,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鼓励增加旅游发展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乡风文明和治理等相关内容。以生态功能为主导的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特定片区规划指引

4.1北部沿淮河片区

加强村庄生态修复和景观打造,沿淮河生态修复要做到生态效益与景观效益并重,形成山河湖岭相辉映,众水分流入江淮的生态空间格局。加强沿淮河片区村庄水利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水源涵养。大力发展沿淮河南部平原特色高效农业,推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加强以生态修复为导向的整治措施,保护村庄生态功能,保持村庄自然景观,构建农林共生、人地和谐的村庄生态系统。引导村庄紧凑布局,延续村庄肌理和形态,充分保留区域内的池塘、田埂、沟渠、微地形等要素,宜采用网格路网或鱼骨状路网。

4.2中部丘陵片区

村庄规划应保留乡村风貌特色,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公用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逐步强化服务城市发展、承接城市外溢功能,加强城镇功能和村庄功能的互为渗透。产业发展以现代种植、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创意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为发展重点,走高端化、智慧化、生态化路线。

4.3南部大别山北麓片区

大别山北麓片区依托大别山天然地理资源和丰富的特色产业、红色文化,突出绿红古多彩农旅产业,走文化+农业+旅游的特色化发展之路,促进乡村地区产业振兴。对于山地地形和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做好灾害风险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加强山洪疏导与水土保持。结合村庄内学校、卫生室、健身活动场地等地势平坦、可达性较好的空间预留避难疏散场地,加强建设活动管控和矿山生态修复等规划引导。


第五章  村庄规划内容

5.1现状调查和评估

5.1.1村庄基本情况

结合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以规划编制时间节点最新要求为准)和实地调研,对全域国土空间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

根据村庄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结合实际,在摸清现状情况的前提下,灵活调整现状调查内容。

1.社会经济:调查村庄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户籍和常住)、户数、家庭收入、集体收入、主导产业、社会治理状况等。

2.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环境等。

3.自然资源:包括动物、农业、森林、矿产、水资源等。

4.历史文化:包括历史沿革、历史遗存、传统风貌和文化特色等。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5.土地利用: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居住用地(宅基地)、商服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各类生态用地等。土地利用现状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层次梳理土地权属、建设情况等。

5.1.2村民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了解村民意愿,落实村民诉求,对村民展开问卷调查。通过入户走访、座谈、问卷、建立微信群、QQ群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地方政府、村两委和村民在产业发展、住房建设、设施改善、环境提升等方面的发展诉求或意愿。内容可包含以下几方面:

1.村民基本情况;

2.家庭成员及其工作情况;

3.交通出行情况

4.公共服务设施情况

5.村庄环境情况

6.住房情况;

7.搬迁撤并意向。

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应全面了解村民的诉求与意愿;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侧重了解村民村庄环境整治方面的诉求。与城镇开发边界有重叠的村庄,侧重了解村民未来居住、安置意愿、村庄环境的诉求。

5.1.3上规划与既有规划解读

解读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研究提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的落实要求。应重点解读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等规划内容。

1.、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国家、省、市、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划和划定成果

4.交通、水利、林业、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在上位规划未出台的情况下,要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安全底线;注重与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分类和布局研究、相邻村庄规划成果之间的衔接,根据市、县域城镇村规模预分配方案,按照地随人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管控村庄规划规模。

5.2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

5.2.1村庄发展定位与目标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结合村庄类型、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合理预测人口规模,明确村庄发展定位,确定具体规划指标。具体参考附录E

5.2.2规模预测

1.人口规模预测

根据村庄人口历年变化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人口自然增长、机械增长、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综合增长率法、时间序列法、增长曲线法等方法合理预测人口规模。

2.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可参照表2综合确定,但新建居民点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宜按照户籍人口计算,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面积根据地方实际,结合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统筹考虑。

2 规划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平方米/人)

行政村类型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

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

164.0

其他类

平原

178.0

山区

164.0

注:特色保护类村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在城郊融合类和集聚提升类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要求。

5.2.3规划指标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规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要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分解要求。预期性指标可根据村庄实际管理需要和上位规划要求统筹制定。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批准前编制的村庄规划,主要约束性指标应与正在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相衔接。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或审查通过后编制的村庄规划,主要约束性指标应符合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5.3国土空间布局规划

5.3.1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1.落实上位空间管控要求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项控制性指标,落实已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管理范围、水源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等控制线,对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造林绿化空间、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成果,明确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2.优化用地布局

优化调整村域用地布局,明确各类土地规划用途,根据需要适当优化住宅用地、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农林用地、自然保护留白用地等用地布局。合理确定用途分类,加强建设用地的弹性和兼容性管理。

3.划定村庄建设边界

提升型和稳定型村庄应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不得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冲突,充分利用河流、湖泊、林地、山川、道路等现状各类边界,结合规划控制指标、村庄发展规模预测以及村庄人口规模预测,将村庄现状建设用地和近远期发展所需要的宅基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内道路交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留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等一并划入村庄建设边界。

4.明确重大项目用地边界

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军事及安全保密、殡葬、综合防灾减灾、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郊野公园、风景游览设施的配套服务设施,直接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等,应在村庄规划中进一步落实具体的用地规模和边界。暂时不能落地的,可提出意向性的位置或控制范围,或采取规划留白管控,纳入项目清单管理。

5.国土空间结构

结合国土空间结构调整对比表,梳理各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和其他土地的现状规模与占比、规划规模与占比情况,明确规划期内各类用地的增减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录表I-1

5.3.2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合理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空间。

5.3.3生态保护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外,现状用地认定为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水库、滩涂、沼泽地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用地,需要特殊保护。

5.3.4规划留白管控

为适度提高村庄规划的灵活性,在符合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村庄规划可采用用途留白、指标留白等弹性管控方式,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设施合理布局。

规划留白建设用地指标可部分落图,未落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明确规模,待有实际建设需求时,以增补图则的形式进行落地,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规划留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1.“用途”留白

对规划期内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用地性质,采取用途留白方式处理(图上表达为留白用地),在图上预留空间范围。用地留白面积计入上图建设用地规模,后续使用留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在项目批准后更新规划数据库

2.“指标”留白

指标留白即规划指标预留,预留指标图上不指定具体位置。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宅基地、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使用。机动指标实行台账方式管理(具体内容参见附录表I-3),几个行政村联合编制规划要统筹分配机动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更新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5.3.5重点区域布局

明确重点区域范围,结合区域发展方向,确定重点区域类型,编制重点区域规划图、重点区域总平面图。

1.居民点建设集中区域

重点明确宅基地、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用地的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风貌、配套设施等控制与引导内容。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培育乡村民宿、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业态。

2.产业集中区域

农林牧副渔、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集中区域应重点明确产业功能分区、产业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农林牧副渔应统筹考虑区域内主干渠、排水沟道和农用桥、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布局。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应统筹考虑停车场、驿站、绿道、服务中心等布局。农产品初加工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5.4国土空间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5.4.1国土空间用途分区

用途分区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国土利用等因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制定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可参考附录G规划分区分为一级规划分区和二级规划分区,一级规划分区包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乡村发展区以及矿产能源发展区等;乡村发展区细分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林业发展区和牧业发展区。

5.4.2农田保护区及管制规则

1.范围

农田保护区是指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相对集中需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集中连片且大于1公顷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用途管制规则

农田保护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还有生态保护红线)等文件要求进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坚持以补定占,各类非农建设选址布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做到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

5.4.3生态保护区及管制规则

1.范围

生态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自然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划定的区域。

2.用途管制规则

生态保护区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文件要求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任何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要求的开发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严格遵循相关文件的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5.4.4生态控制区及管制规则

1.范围

生态控制区是指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陆地自然区域。包括森林生态控制区、水体和湿地生态控制区和其他生态控制区。

2.用途管制规则

生态控制区以保护为主,原则上严格限制各类开发建设行为及种植、养殖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根据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要求的各类工矿企业,并开展必要的生态修复。经评价对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观光、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

5.4.5乡村发展区及管制规则

1.村庄建设

1)范围

村庄建设区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外,需要重点发展的村庄、集镇、保留现状不再扩大规模的村庄(含集镇)和其他零星建设用地(非集中建设用地)。

2)用途管制规则

村庄建设区应明确居住、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布局和指标管控要求,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居民点为单元,重点明确农村居住用地总规模,因地制宜制定新增宅基地户均用地标准、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相关控制指标,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市政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要根据需要明确位置和建设规模,有条件的要提出用地边界、安全防护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公共设施、工业和仓储用地等要明确位置、边界和开发强度,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划安排。

2.一般农业区

1)范围

一般农业区是指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2)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以充分满足农业生产和生活需要为原则,除必要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外不安排其他产业用地。

3.林业发展区

1)范围

林业发展区指以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包含经济性林业生产的林地,含人工林和次生林;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以及用于小型林业相关产业用地;建设项目实施的造林地、通过国土整治增加的林地等。

2用途管制规则

林业发展区按照林业生产规范和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采用适当的封育和采伐措施,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兼顾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

4.牧业发展区

1)范围

牧业发展区是以草原畜牧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2用途管制规则

牧业发展区按照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进行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5.4.6矿产能源发展区及管制规则

1.范围

矿产能源发展区指为适应国家能源安全与矿业发展的重要陆域采矿区、矿产储备区等区域,是优势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和重点开发区。

2.管控细则

矿产能源发展区严格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发展规划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落实全国和省级战略性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家规划矿区、能源资源基础、重要价值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5.5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5.5.1摸清土地整治潜力

在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谋划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坡耕地综合整治、耕地质量提升、撂荒耕地整治、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退化土壤改良修复等。积极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以乡镇或部分村庄为基本单元,统筹推进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零散村庄、空心村、低效经营性用地的拆旧复垦,合理安排腾退低效用地向产业用地、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用地转化。

5.5.2划定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区域

根据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结果,运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理念和方法,科学划定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区域。

5.5.3明确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根据划定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区域,因地制宜策划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促进村庄空间格局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农用地整治

在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根据不同村庄地形地貌、资源禀赋及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行农用地整治潜力分析,因地制宜地划定农用地整治区域,提出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及整治措施,制定整治项目实施计划。

2.建设用地整治

从村庄类型、发展定位、产业需求、群众意愿等方面,分析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盘活、规模减量化的潜力和可行性,梳理闲置低效的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村庄规划明确农村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具体安排。

3.未利用地整治

明确禁止开垦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地和已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湖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禁止开垦的用地。明确未利用地整理目标、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范围、各类项目、时序项目、时序安排和整治措施。

4.明确减量化建设用地

依据上位规划的减量化目标和现状减量化潜力分析,明确2035年建设用地总规模管控目标,确定减量化潜力规模和布局,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之间的关联机制,做到建设用地减量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时序、规模和布局上的增减联动。分类落实和说明减量化建设用地(包含工矿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减量化汇总表见附录表I-5

5.乡村生态保护修复

依据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生态修复现状调查,划定生态保护修复区域,明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廊等生态空间格局,明确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等管制措施。重点关注小流域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毁损林地修复、污染土地和水体恢复治理、沙化及水土流失治理。

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表参见附录表I-4

5.6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5.6.1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农业遗迹、地质遗迹、文化景观、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千年古村地名文化遗产等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保护资源。

5.6.2编制要求

1.合理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鼓励将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农业遗产、古树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区域一并纳入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

2.对于已编制保护专项规划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对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及评价、保护要素体系及规划结构、村域空间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内容进行衔接落实。严格落实已划定(认定)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等重要控制线。

3.对于未编制保护专项规划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行政村的村庄规划,鼓励同时开展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一致性。

4.对未列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但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村庄,应录尽录纳入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名录(内容参考附录表I-7),所在村庄可在村庄规划中增设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5.6.3保护方式

历史文化遗产建立保护名录+保护区划+保护图则的保护方式。

保护名录需明确保护资源名称、资源类别、保护等别、资源年代、占地规模。保护区划主要是指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围合的保护区域,保护区划需明确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位置、保护四至界线、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相关保护要求等。保护图则主要需明确保护单位的位置,历史文化保护线四至界限,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等,保护区划图参见附录图J-10

5.6.4保护内容和措施

1.整体保护

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明确村落整体保护框架,制定村落整体历史保护方案,保护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及原有的空间尺度,制定历史文化资源整体活化利用计划。

2.物质文化遗产

文物古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按照相关保护规划成果落实或按有关要求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及造像等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分类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协调建(构)筑物提出整改建议。

3.历史环境要素

对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古街古巷、古宅古院、古寺古祠、古桥古井、壕沟寨墙以及农业遗迹、近现代重要史迹等历史文化要素,制定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和整治方案。

4.非物质文化遗产

规划应充分挖掘地域文化、传统风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出传承人体系和传承机制,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措施。可通过文化墙绘制、传统元素融入设计、文化活动开展等多种方式进行展示宣传,有条件的村庄可建设村史馆、乡村非遗传习所等。

5.7公共服务设施

落实上位规划、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设施分类差别化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自然村庄分类。依据服务人口规模、设施服务半径、村庄定位,结合设施现状和居民点分类等因素,合理确定健康管理、为老服务、终生教育、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就业引导、日常出行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表3要求。

不同类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1.集聚提升类和特色保护类村庄应根据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分布、村民住宅布局等情况,重点考虑配置与集聚发展、文化旅游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2.城郊融合村庄可根据自身区位条件与需要,因地制宜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共用,提升公共设施利用效率;

3.搬迁撤并村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酌情降低设施的配置标准。

3 设施要素配建建议

序号

要素分项

要素名称

单处一般规模(m2

备注

1

健康管理

村卫生室*

100~200(建筑面积)

宜综合设置

2

为老服务

老年活动室

200(建筑面积)

宜综合设置

3

村级幸福院*

--

应独立占地

4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00(建筑面积)

宜综合设置

5

终生教育

村幼儿园*

--

应独立占地

6

乡村小规模学校*

--

应独立占地

7

文化活动

文化活动室

200(建筑面积)

宜综合设置

8

农家书屋

--

宜综合设置

9

红白喜事厅

--

综合设置

10

特色民俗活动点

600(建筑面积)

宜综合设置

11

体育健身

健身广场

400~1000(用地面积)

综合设置

12

商业服务

便民农家店

120~250(建筑面积)

宜综合设置

13

金融电信服务点

--

综合设置

14

行政管理

党群服务中心

300(建筑面积)

综合设置

15

其他

垃圾收集点*

--

独立设置

16

公共厕所*

--

综合设置

17

小型排污设施*

--

宜综合设置

18

就业引导

物流配送点

--

宜综合设置

19

日常出行

村级客运站点*

--

独立占地

20

公交站点*

--

独立占地

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3:加   的配套设施,为一般情况下宜配置的服务设施。

5.8公用设施

5.8.1供水设施

合理确定水源、水质标准、给水方式、供水规模及工程设施布局和规模。供水水源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有关规定。

供水方式应优先采用集中式供水靠近城镇的,优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到户,距离城镇较远的,倡导高位水池、水塔等供水方式或建设联村连片的集中供水方式入户;暂无条件建设集中供水的,应加强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清除水井周围50米范围内污染源。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一般为60120/人日。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为水源保护核心区,禁止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收集点)等污染源;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8.2排水设施

根据农村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村庄污水排水体制、处理方式,提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明确管线直径、走向和敷设方式。规划村庄生活污水量按照生活用水量的7585%计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安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的有关规定

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也可联户或分户处理。位于山边的村庄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

5.8.3电力设施

落实上级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用电量。线路走向与村庄布局相衔接,明确电源、电量、电压等级、供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的位置和规模。配电变压器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原则配置,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对人口密集、安全性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箱式变压器或配电站。低压线路供电长度不宜超过500米;乡村按户平均容量6千瓦以上考虑。新建村庄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村庄可采用电缆埋地方式敷设。规划应确定电力杆线布设方式及走向,提出现状电力杆线整治方案。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5.8.4通信设施

合理确定广播电视和网络通信覆盖目标及重要通信设施的位置。通信主干网采用光缆网。农村通信设施一般向多接入方向发展。村庄通信设施设置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电信、有线电视、移动、联通等通信管道应综合建设,形成综合管道以减少重复建设。

5.8.5环卫设施

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具体措施、垃圾收集方式及公共厕所、垃圾站等环卫设施配置要求。

规划中合理配置垃圾收集桶,垃圾收集桶与建筑物间距原则上不少于5米,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充分考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农村的生活垃圾实行户集中、村收集、公司转运。规划应根据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在水冲厕+三格式化粪池+资源化利用等方式中,合理确定户厕改造模式,实现无害化和清洁化要求。

每个居民点宜设置一处公共厕所,5001000人及以上的村庄可酌情增设,须符合无害化公厕建设的指标要求。新建卫生厕所应与饮用水源保持50米以上卫生防护距离,与水井保持至少10米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厕所距离取水构筑物应大于30;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应大于5周围宜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

5.8.6殡葬设施

村庄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应在县(区)级殡葬专项规划中进行统筹安排,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进行落实衔接。引导充分利用现状殡葬设施,加强存量现状殡葬设施的利用,鼓励公益性公祭堂与现有公益性公墓联合建设。新建殡葬设施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殡葬设施用地规模参照《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

5.9产业发展引导

5.9.1产业发展策划

依据上位规划的功能定位,结合村庄自身生态环境禀赋、特色资源要素、现实产业基础和发展诉求,以稳固农业生产功能、创新服务功能、激活乡村地区经济活力为目标,推动乡村地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积极适应村庄新业态发展需求,鼓励借助数字赋能、文化赋能,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产业发展引导策略,合理进行业态和项目策划,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集聚提升类村庄应加强产业用地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适度集中,加快腾退或转型不符合规划的低效、低端产业用地。

城郊融合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需要,发展城镇配套服务功能,加快城乡产业融合。

特色保护类村庄应注重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挖掘利用特色资源,在业态发展和建设方面凸显特质。

若干个连片行政村合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结合各村产业特点,建立村庄协同的产业发展模式。

5.9.2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根据村庄资源特色和发展诉求,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用地。

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及乡村振兴项目外,一般不在乡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引导乡村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业发展空间集聚;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

5.9.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根据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总体部署,在摸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和产权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细化确定商业服务、农副产品加工、仓储物流、旅游发展等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控制内容,编制重点区域规划图。明确近、远期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用地性质,说明其中规划新增用地规模和存量土地利用的情况。

5.10农村住房引导

5.10.1宅基地规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按照省及各地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规划期宅基地规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面积应符合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5.10.2宅基地选址

应着重挖掘现有宅基地潜力,新增宅基地要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优化宅基地布局。严格控制宅基地规模,通过拆旧建新、集中建设的方式,满足村民住宅用地需求,实现减量化目标。对于人口流出的村庄,应以减量为主,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确实有合理新增宅基地需求的村庄,新增宅基地安排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宅基地应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2.新建宅基地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尽量不占耕地

3.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环境适宜、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适于建筑建设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条件的地段,避开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沼泽、洪涝、滑坡、山崩、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下水位高、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软硬不均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等自然、地基不稳和地质灾害易发地段以及风口、窝风等不良条件地区

4.应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

5.应避开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国防光缆等特殊保护设施

6.选址与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电力线、污染工业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公用设施等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7.在接近污染工业区、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时,要选择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污染物排放上游,并按环保等法规规定间隔有必要的防护距离

8.丘陵地区宜选择向阳、通风坡面,在可能情况下尽量接近水面和风景优美的环境。

9.对于山区选址条件困难的地方,在保证安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选址条件,但应通过充分论证。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规划,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0.3宅基地布局

宅基地应根据地域特点,尽量集中布局,避免沿公路两侧布置的骑路建房及排列单调呆板的兵营式布局。对现有的骑路建房村庄,要明确其中一侧为新增建设区域,布局扩展空间,另一侧为禁止新增建设区域,在其外围可布局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禁止建设区域,防止骑路建房进一步蔓延。

5.11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5.11.1村庄安全

根据需要明确必要的村庄消防、防洪排涝、防震、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加强相关规划设施的用地保障落实,并合理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

5.11.2抗震减灾

落实乡镇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明确的村庄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种类、规模和位置,如滑坡、崩塌、房前屋后的高陡边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

1.抗震标准

村庄按7度地震基本烈度考虑抗震设防设置避难场所、避难通道。村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地震设防标准的安全规定。

2.防灾措施

村域主要道路为主要疏散通道,健身活动场地、文化广场以及周边农田开敞空间均可作为疏散场地。村委会可作为防灾指挥中心,卫生室可作为防灾医疗中心,中心村落设置救灾物资堆放场地。

5.11.3防洪排涝

受洪水、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做好与上位防洪排涝专项规划的衔接。针对山岗、山地村庄,尤其要注重泄洪通道的布局,保障村民人身财产安全。在易发生内涝的地段,排涝与排水工程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实施。当村庄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村庄时,宜采用排水沟渠或堤防等方式保障村庄安全。加强村庄内河道清淤疏浚、拓宽整治,提高河道对水体的调蓄能力。

5.11.4消防救灾

村庄消防整治应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直按3050户的要求进行阶梯布局的村庄,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宜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设施,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可依托城区、镇区消防队。消防给水设施应尽量结合村庄给水设施进行布置;在不具备给水管网的村庄,应充分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因地制宜地建设消防给水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立微型消防站。

村庄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应符合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车道应符合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5.12人居环境整治

研判村庄现状环境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群众需求,突出乡土特色,以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村容村貌等为重点,突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要求、举措和具体建设内容

5.12.1开展厕所粪污治理

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

5.12.2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5.12.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5.12.4农房整治

既有农房重点整治层数过高、体量过大、布局过密、裸房数量多、私搭乱建严重等现象;对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可进行必要的修缮。各地可根据当地要求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通用图集,并按批准的选址、面积、层数、色彩、外观进行农房建设,杜绝违章建设和新的裸房出现。

5.12.5绿化彩化

以尊重村民意愿、增进村民福祉为宗旨,以经济适用为指导,通过见缝插绿、拆违建绿、能彩则彩的方式,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村庄绿化彩化应重点突出乡村地方特色,绿化彩化品种应选用季相鲜明、花叶有色彩、乡土气息浓郁的适生作物和植物。村庄绿化包括庭院绿化、宅旁绿化、路旁绿化、水旁绿化、村旁绿化、活动广场及休憩空间绿化等内容。

5.12.6提升村容村貌

按照相关行业要求,结合现状情况,鼓励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合杆架设,减少立杆;架设路径尽量短捷顺直,整齐有序。同时,应明确现状管线整改或拆除区域,分类理顺乱搭挂及老旧的强弱电线路。

新设置的电力变压器或通信设施可立杆架设或落地安装,设施外立面可配合村庄景观要求设置,同时设置位置应适当隐蔽。村庄路灯灯型应简洁美观,选用符合本地景观风貌或带有地方特色造型的灯型。主干道采用道路路灯照明,次干道或支路采用庭院灯照明。

5.13近期实施项目

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人力、财力、村民需求和实施可操作性等各方面实际情况,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农房改造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合理安排实施时序,制定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明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建设时限等,形成近期项目库。

谋划近期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近期实施项目要积极按照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投入或补助标准的要求进行策划,引导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的有机融合,形成合力,发挥各类资金投入最大效益。具体内容参见附录表I-6

第六章  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是对乡村的详细设计,在综合考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的基础上,对提升型居民点、稳定型居民点等规划重点区域,可按需编制村庄设计内容。

6.1特色风貌

村庄风貌应遵循地方特色、经济适用、乡村风貌的原则,结合北部沿淮河片区中部丘陵片区南部大别山北麓片区的空间特征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加强村庄整体风貌指引。根据村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民俗民风的特点,确定村落整体风貌特征,传承村庄文化底蕴,保护山水格局,延续街巷肌理,保持乡土景观风貌。

建筑风貌充分挖掘六安村庄建筑特色,实现地域建筑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引导建筑风貌管控与建设。历史建筑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护、修缮和利用。新建和改建建筑应以紧凑实用为导向,从空间肌理、体量尺度、色彩材质、屋面立面等提出建筑设计指引,并与自然环境及周边建筑相协调,符合本土建筑特征。对公共建筑提出外立面具体的设计要求或示意性方案。创新乡村建筑样式,做好传统特色元素的建筑表达,形成具有六安特征的乡村建筑风貌。

北部沿淮河片区:充分利用好自然地形,注重保护村庄内的池塘、沟渠、田埂微地形等要素。新建建筑延续原有肌理,整体上呈团状或带状布局,利用地形高差变化,丰富村庄空间层次,不宜采用散点状平面形态。

中部丘陵片区:保护村庄周边自然生态景观,注重保持乡村本土特色,防止乡村风貌城镇化,慎重砍树、填塘、围湖造景等。

南部大别山北麓片区: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注重保护村庄内的山体、水系、林地等自然要素。新建建筑和场地布置应随坡就势,顺应整体肌理自然生长,整体上呈条带状组团,高低错落有致。

6.2村庄建设控制性管理

6.2.1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乡村风貌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严格控制村庄建筑高度。

对村民进行集中安置的新建小区,农村新型社区以联排低层住宅为主,高度控制不超过3层;用地十分紧张的村庄,经评估论证后可视情况建设多层、中高层单元式住宅小区。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和风景区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6.2.2建筑退让道路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1米的规定执行。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3.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4.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担负城市道路功能作用的国道、省道、县道,则按城市道路要求进行退让。

5.结合铁路沿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

6.2.3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等因素确定。

民用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具体参照相关规范。建筑退让宅基地和主要道路、水体两侧、电力线路相邻时,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

宅基地和村庄建筑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消防安全的要求,不得少于4.0米。教育设施、老年设施等应视情况扩大与其他建筑的间距;输气(油)廊道、各级文保单位等应根据相关要求预留退距。

6.2.4建筑风貌

建筑样式。新建和改造建筑应尽可能采用坡屋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制满足当地村民居住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住宅设计图集。

整体风貌。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村庄建筑的高度、风貌等规划管控要求。禁止新建夸张的大牌坊、大亭廊、大广场、大马路、大公园等形式、尺度均与乡村风貌不符的构筑物或形象工程。北部沿淮河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敦实、质朴、方整形式,屋面坡度较平缓,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色彩搭配自然;中部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多样形式,组合自由,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色彩搭配自然;南部大别山片区住房建筑风貌宜采用形式简洁流畅,墙体色彩以浅白色为主,屋面坡度较大,檐口挑檐较宽,以灰色为主,注重与山区自然风貌融合。

6.3道路交通

对外道路交通。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设施加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县乡道充分衔接,以及农村居民点之间的衔接有旅游需求的村庄,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旅游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设计。

村庄内部道路。明确村庄道路系统整体格局,村庄内部道路按照功能和宽度分为村内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入户路。确定各条道路的起讫点、宽度(不宜超过8米,含路基、边沟、绿化)、长度、断面形式等。对新增、改造的道路提出建设、改造措施,具体道路技术指标要求参照省、市相关规范。消防车通行路面宽度应不小于4米。村庄应考虑农业现代化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结合大型农机通行要求,合理设置田间道路,保障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生产活动。宽度比较窄的道路,应结合地形条件合理设置会车空间。

村庄停车设施。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的总体原则。公共停车场应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地、边角地、未利用地建设,且靠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有条件的村庄,可结合活动广场、公共绿地等统筹设置小汽车停车场;规划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应主要考虑停车安全及避免对村民的干扰,结合旅游线路在村庄周边设置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停车设施的布局充分考虑大型农机具停放需求,重点区域停车位可因地制宜按0.51车位/户进行配置,并充分考虑充电车位配置或预留安装条件

公交场站(客运招呼站)。根据公交线路或农班线交通走向,结合村庄产业发展和居民点建设合理设置;结合村域内主要对外联系道路和村庄入口,合理设置城乡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点)等交通设施,明确其规模。

道路铺装。明确居民点内主次道路、巷路、入户路、慢行路为主的道路体系,因地制宜采用多种路面铺装,提升沿路景观。居民点内道路满足乡村基本生活、生产需求。路面一般采用混凝土、透水沥青、平整石板等材质,巷路、入户路可采用条石、卵石、弹石、砂石、青砖等。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特色的村庄,其路面材料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

6.4公共空间

充分挖掘乡村地区的文化资源,结合文化特色、兼顾乡村生产和生活需要,重点对村庄入口、活动广场、滨水空间、宅旁空间等进行设计,利用自然材质、乡土铺装、传统元素塑造公共空间。

村庄入口设计应体现村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或产业文化特征;活动广场应体现功能性、文化性和艺术性,注重场所空间尺度的适宜性;滨水空间应在尊重自然、生态的基础上,通过驳岸种植、人工湿地等多种样式塑造河道景观,同时通过水系沟通增加过水断面与外部水系的联系;宅旁空间通过栽植、种植乡土植物,丰富绿化空间,可结合生态停车、景观小品等丰富空间层次。

6.5重要节点

优先选择村委会、村口、戏台、宗祠、古树名木、池塘、河流等具有一定资源基础或区位优势的空间节点进行重点设计,突出生态、景观效果,彰显村庄魅力。


第七章  村庄规划成果

7.1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可分为报批备案版和村民公告版。

7.2报批备案版

报批备案版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7.2.1文本

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简述规划编制的范围、期限、依据;

2.规划目标及策略:阐述村庄发展定位和规划目标;

3.空间总体布局:阐述国土空间布局总体安排;

4.重要国土空间规划安排:阐述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及特色风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空间引导、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农村住房与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规划措施及空间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5.重点区域规划安排:阐述规划重点区域类型、范围及细化分区、用地、设施配套等内容;

6.近期建设项目(工程):阐述近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时序安排等;

7.附表: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重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特色保护类村庄应附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名录。附表应符合附录I的要求。

7.2.2图件

必备图件包括村域国土空间现状图、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总平面图和近期建设项目(工程)分布图。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编制其他图件。规划图件应直观地反映规划成果。规划图件编制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

7.2.3数据库

规划数据库是规划成果数据的电子形式,包括规划文档、规划表格、规划图件的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及元数据等,有关内容应符合附录M的要求

数据库成果汇交应符合附录N、附录O要求,通过安徽省村庄规划质检软件质量检查,质量评价达到合格标准。

数据库内容应与纸质的规划成果内容一致。

7.2.4附件

附件一般包含调查问卷、驻村材料、调查分析报告、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村民参与规划记录材料、村委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等相关材料。

7.3村民公告版

村民公告版包括,分别为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规划总平面图、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村庄规划管制规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近期建设项目(工程)分布图、重点区域规划图等图件。

7.3.1二

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村庄建设边界、宅基地建设范围图、国土综合整治区、灾害影响范围、安全防护范围、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等,并增加必要识别要素

重点区域总平面图:包括规划重点区域内建筑、道路、绿化和设施等空间布局,要素应与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上规划用途对应一致,多个重点区域总平面图可以分开编制、分别展示。

各地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创新公告版图纸表达方式,方便村民阅读理解。

7.3.2一

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包括各类近期建设项目(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期限

7.3.3一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包括村庄规划中各类空间及其管制要求、约束性指标、村庄风貌、产业引导等内容,参考附录G

7.4村庄实用成果

村庄实用成果是通俗易懂的村庄规划成果,以有效指导村庄规划实施为出发点,以表达清晰简洁为特色,确保村民易懂、村委能用、乡镇好管。

鼓励借鉴已有经验、采用丰富的表达形式制作村庄规划实用成果,具体的表达形式不限,例如针对村委会和村民可制作宣传漫画、海报、卡通对话和开展移动互联宣传等形式,做到阳光规划、掌上规划。应将规划中与村民紧密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主要包括国土空间布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产业发展、村民安置引导、村庄风貌提升、设施布局等相关内容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报批流程,违法用地举报电话,以及规划成果互联网浏览二维码等信息内容。

7.5图则管控

7.5.1村庄单元图则

1.村庄单元划分

村庄单元划分原则上按行政村边界(即每个行政村为一个村庄单元)划分村庄单元。每个村庄单元原则上编制一张图则。

村庄单元名称以涉及的乡镇和行政村村名的拼音首位字母进行命名,村庄单元编号以乡镇+村庄+单元开头字母缩写的形式表达,例如衡山牛角冲村单元、花石乡大湾村庄规划单元的名称分别表达为“HSNJCDY”“DWCZ-ZBDYDWCZ-QCDY”。说明各村庄单元的范围、面积、名称及功能导向。

6 村庄单元划分一览表

村庄规划名称

单元编号

单元名称

单元面积(平方公里)

功能导向

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牛角冲村单元村庄规划

HSNJCDY

衡山牛角冲单元

 

 

金寨花石乡大湾村庄规划

DWCZ-ZBDY

大湾-张北单元

 

 

DWCZ-QCDY

大湾-千冲单元

 

 

……

 

 

 

……

 

 

 

 

备注:涉及多个村庄的片区规划,村庄单元编号以“乡镇+片区+村庄+单元开头字母缩写的形式表达。

2.村庄单元图则

村庄单元图则应包含乡村单元的土地使用、功能布局、主要指标和引导建议等内容。

村庄单元图则重点明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农用地布局、生态建设、风貌保护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7.5.2重点区域图则

对重点区域进行规划管控指引,涉及村庄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有建设需求的国有非集中建设用地、重点居民点建设区需明确用地建设性质、高度、风貌等。其他宅基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根据需要可明确建设强度、高度和风貌。涉及重要产业项目落地,以产业用地或非集中建设用地为单位,明确建设强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风貌引导等相关内容。

7.5.3增补图则

村庄单元内可以对用途留白、指标留白的用地以增补图则的形式进行建设引导与管控,明确规划条件,作为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补充。

增补图则可以用于村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零星分布的乡村文旅设施、重要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地块增补图则需明确用地四至界线、用地性质、建设强度、高度、风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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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12月20日 14时41分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对《六安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公众对本规程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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